核心提示:
風能該歸誰所有?這個問題似乎有點無厘頭,但是最近卻有了答案。據(jù)媒體報道,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近日頒布《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其中規(guī)定企業(yè)探測開發(fā)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而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據(jù)悉,這是我國首個規(guī)范氣候資源利用的地方法規(guī)。
黑龍江的這個條例一經報道,便引發(fā)了公眾一邊倒批評。為什么氣候資源也要歸國家所有,甚至有網(wǎng)友說,難不成今后自己曬太陽政府也要收稅?不過,公眾多少誤解了該條例。在《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中,所謂的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huán)境的自然資源”。換句話說,這里的氣候資源是指經過人力勞動之后的資源,而非直接的太陽光。
既然能為人類所利用,那么就遇到一個財產權歸屬的問題。黑龍江省給出的答案是 “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這樣的做法可能和《憲法》中有關自然資源的規(guī)定有關!稇椃ā返9條規(guī)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既然氣候資源屬于自然資源之列,而且憲法中并未明示各種資源的形式,而是以“等”字概括,那么現(xiàn)在將“氣候資源”列為國家所有自然也沒有多大的疑義。
但問題真的這么簡單嗎?其實不然。目前市場上存在著廣泛的太陽能熱水器,按照黑龍江省的這個邏輯,這些太陽能也是“為人類活動所利用”,那是不是意味著這些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者需要向國家支付相關的使用費?其實可以更進一步,假如這些“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能對公眾的財產造成損害,那是不是意味著相關利益主體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邏輯的荒唐,可見一斑。也正是這個問題太過于復雜,雖然現(xiàn)在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建設如火如荼,但是各個國家對這些新能源的權屬問題都很謹慎,如德國和丹麥、挪威等國家在其法院判決和行政裁決中都直接否定“風歸誰所有的問題”。
其實,單純抽象的規(guī)定“自然資源歸誰所有”并沒有多大的意義,要害在于是誰將這些資源轉化為能夠讓人利用,那么這個資源就該歸誰所有,法律應該保護的是這些設備提供商和業(yè)主的財產權。
如果仔細研讀一下《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氣候資源”歸誰所有并不是它關心的重點,這個條例更關注的是誰對“氣候資源探測”具有行政審批權。整個條例一共25條,其中共有4條涉及到了“探測許可”,詳細規(guī)定了氣象資源探測許可的設立、條件、申請和批準,討論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一言以蔽之,“氣候資源屬于國有資源”只不過是當?shù)匦姓䴔C關為建立行政審批權的說辭,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這個規(guī)定擴大相關行政機關的權力。
盡管本條例第一條說該法的立法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法中確實也討論了氣候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和保護,但是規(guī)定對該資源的利用要設立許可。同時,在該法中解釋了何為“氣象設施”、“氣象探測”、“氣象探測環(huán)境”、“氣象災害”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專業(yè)名詞,但并沒有對“氣候資源”作出定義。為什么氣象法不對此作出詳細規(guī)定?一個可以想象的原因是這內容過于敏感和復雜,且會涉及很多技術性的難題,在各國的立法并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同時,我們也不宜單兵突進。
黑龍江省為何如此迫不及待?一個可能的解釋是為了擴大部門利益。不過,即便如此,單從立法技術上而言,這個規(guī)定的立法意圖太過露骨。其實,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要建立一個風能發(fā)電廠,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氣候影響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既有的各種行政許可已經限制了風能無中生有的可能。同時,發(fā)電廠一旦建成,還要考慮到如何把這些電轉入國家統(tǒng)一的電網(wǎng)中,然后才輸送到最終用戶手中。
風能到底歸誰所有?其實,這并不是下定義,而或是行政機構在劃分自己的勢力范圍
黑龍江的這個條例一經報道,便引發(fā)了公眾一邊倒批評。為什么氣候資源也要歸國家所有,甚至有網(wǎng)友說,難不成今后自己曬太陽政府也要收稅?不過,公眾多少誤解了該條例。在《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中,所謂的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huán)境的自然資源”。換句話說,這里的氣候資源是指經過人力勞動之后的資源,而非直接的太陽光。
既然能為人類所利用,那么就遇到一個財產權歸屬的問題。黑龍江省給出的答案是 “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這樣的做法可能和《憲法》中有關自然資源的規(guī)定有關!稇椃ā返9條規(guī)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既然氣候資源屬于自然資源之列,而且憲法中并未明示各種資源的形式,而是以“等”字概括,那么現(xiàn)在將“氣候資源”列為國家所有自然也沒有多大的疑義。
但問題真的這么簡單嗎?其實不然。目前市場上存在著廣泛的太陽能熱水器,按照黑龍江省的這個邏輯,這些太陽能也是“為人類活動所利用”,那是不是意味著這些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者需要向國家支付相關的使用費?其實可以更進一步,假如這些“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能對公眾的財產造成損害,那是不是意味著相關利益主體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邏輯的荒唐,可見一斑。也正是這個問題太過于復雜,雖然現(xiàn)在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建設如火如荼,但是各個國家對這些新能源的權屬問題都很謹慎,如德國和丹麥、挪威等國家在其法院判決和行政裁決中都直接否定“風歸誰所有的問題”。
其實,單純抽象的規(guī)定“自然資源歸誰所有”并沒有多大的意義,要害在于是誰將這些資源轉化為能夠讓人利用,那么這個資源就該歸誰所有,法律應該保護的是這些設備提供商和業(yè)主的財產權。
如果仔細研讀一下《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氣候資源”歸誰所有并不是它關心的重點,這個條例更關注的是誰對“氣候資源探測”具有行政審批權。整個條例一共25條,其中共有4條涉及到了“探測許可”,詳細規(guī)定了氣象資源探測許可的設立、條件、申請和批準,討論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一言以蔽之,“氣候資源屬于國有資源”只不過是當?shù)匦姓䴔C關為建立行政審批權的說辭,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這個規(guī)定擴大相關行政機關的權力。
盡管本條例第一條說該法的立法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法中確實也討論了氣候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和保護,但是規(guī)定對該資源的利用要設立許可。同時,在該法中解釋了何為“氣象設施”、“氣象探測”、“氣象探測環(huán)境”、“氣象災害”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專業(yè)名詞,但并沒有對“氣候資源”作出定義。為什么氣象法不對此作出詳細規(guī)定?一個可以想象的原因是這內容過于敏感和復雜,且會涉及很多技術性的難題,在各國的立法并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同時,我們也不宜單兵突進。
黑龍江省為何如此迫不及待?一個可能的解釋是為了擴大部門利益。不過,即便如此,單從立法技術上而言,這個規(guī)定的立法意圖太過露骨。其實,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要建立一個風能發(fā)電廠,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氣候影響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既有的各種行政許可已經限制了風能無中生有的可能。同時,發(fā)電廠一旦建成,還要考慮到如何把這些電轉入國家統(tǒng)一的電網(wǎng)中,然后才輸送到最終用戶手中。
風能到底歸誰所有?其實,這并不是下定義,而或是行政機構在劃分自己的勢力范圍